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烽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烽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烽桓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各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3年4月3日已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執行筆錄1份存卷可參,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即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上開各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年│││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4月22日凌晨零│102年04月22日凌晨3時│102年04月11日中午12│││時許│許│時2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75號│第2875號│第269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8月07日│102年08月07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03日│102年10月03日│102年12月09日│││確定日期││││├───┴────┼──────────┼──────────┼──────────┤││編號1、2所處有期徒刑││編號3、4所處有期徒刑││備註│,經本院102年度嘉簡││,經本院102年度訴字│││字第857號判決定應執││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97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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