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6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林經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參元,及如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616元│105年9月26日起至│10.75%│無│無││││清償日止││││├─┼─────────┼──────────┼──────┼──────────┼──────┤│2│37,562元│105年9月26日起至│12%│無│無││││清償日止││││├─┼─────────┼──────────┼──────┼──────────┼──────┤│3│3,190元│105年9月26日起至│13.75%│無│無││││清償日止││││├─┼─────────┼──────────┼──────┼──────────┼──────┤│4│19,999元│105年9月26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