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債權人臺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理人 蕭芬蓮 債務人 楊筑祺 債務人 楊香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參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703,606元│105年5月12日起至清│3.57%│105年6月13日起至清│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償日止││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1,259,530元│105年8月12日起至清│3.54%│105年9月13日起至清│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償日止││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