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43號聲請人 王慶樺 相對人 黃桂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本票、支票、借據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5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即本票或支票到期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相對人並簽發發票日為104年12月7日,票面金額為8,000,000元,到期日為105年12月7日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又相對人雖另具狀陳稱伊僅向聲請人借款7,328,220元,並非聲請人所主張之8,000,000元云云,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乃在擔保抵押人對抵押權人於一定範圍內債務之清償,其設定之金額,本不以與實際發生債權數額相同為必要,且拍賣抵押物事件為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亦即就聲請人提出之文件資料形式以觀,該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且其債權存在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與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核無不符,本件聲請,即應准許。至相對人如仍對本件抵押債權實際金額多寡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此非屬非訟法院職權所得審究,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5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065-9│建│79.55│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5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5│臺南市北區海│臺南市北│4層樓房│47│45│45│31│17│平│鋼筋│22│平│全部│││21│安路三段5○○○區○○段│鋼筋混凝│.3│.8│.8│.5│0.│方│混凝│.3│方│││││巷71弄39號│1065-9地│土造│0│0│0│4│44│公│土造│7│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