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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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泯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泯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泯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537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泯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後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5370號函、107年5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彩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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