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 王雲正 即被告右上訴人與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第42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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