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豐順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豐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豐順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既各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附表:受刑人高豐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日下午4時30│104年1月2日│││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3年7月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38號│104年度偵字第2643、26│││││44、104年度毒偵字第56│││││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312號│104年度易字第375、40││││(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0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12號)│││├───────┼───────────┼───────────┤││日期│103年12月26日│104年6月18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312號│104年度易字第375、40││││(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0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12號)│││├───────┼───────────┼───────────┤││日期│104年1月30日│104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683號執│104年度執字第1909號執│││行中│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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