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榮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2│有期徒刑3月(編號2││宣告刑││至4曾合併定應執行刑│至4曾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為有期徒刑8月)│├────────┼──────────┼──────────┼──────────┤│││99年9月28日10時13分│99年8月2日19時37分││犯罪日期│100年01月20日│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0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270號│字第227號│第2361、2464號││││││├───┬────┼──────────┼──────────┼──────────┤││││││││法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959號│100年度簡字第433號│100年度簡字第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5月12日│100年3月9日│100年01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959號│100年度簡字第433號│100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判決│100年07月13日│100年05月13日│100年04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編號2││││宣告刑│至4曾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361、2464號││││││││├───┬────┼──────────┼──────────┼──────────┤││││││││法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1月10日│││├───┼────┼──────────┼──────────┼──────────┤││││││││法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判決│100年04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