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陳建良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建良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所在地通知並派警拘提,均無所獲,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亦無結果,此有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戶籍資料、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2月22日雄檢博山94執字第9437號字第90438追保函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