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980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且已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