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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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傅順良 即 安舜 汽車商行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