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27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97年2月1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4),生前對聲請人尚有滯欠稅捐,其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業經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31號裁定選任 蘇志成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