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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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丁○○己○○庚○○辛○○癸○○壬○○戊○○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