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姚汶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00帳號」設立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