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31日至9月2日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就科罰金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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