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68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5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確定在案,此分別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
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