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建良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7月15日(最後一
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410,42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