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9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峻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855號、105年度偵字第19326號、第1932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峻弘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內所引附表之記載(有關告訴人等遭詐騙之時間、方式)應予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572號移送併辦即告訴人 陳明梅 部分,核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廖峻弘將其所有之郵局帳戶、中信銀帳戶、玉山銀帳戶之提款卡、存摺暨密碼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被告所為實應譴責,兼衡告訴人等受騙之金額非微,被告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瓊霙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正後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被害人││││/帳戶│├──┼────┼──────┼─────────┼──────┼────────┤│1│告訴人│104年11月13│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104年11月16│1.轉帳1萬9,819元│││ 孫浩維 │日19時30分許│路賣家及玉山銀行客│日18時1分│至中信銀帳戶。││││、同年11月16│服人員,致電告訴人││2.跨行存款14萬8,││││日17時30分許│孫浩維詐稱:因告訴││000元至中信銀│││││人前於網路購物時,││帳戶。│││││誤設定分期付款選項│││││││,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分期付款等語│││├──┼────┼──────┼─────────┼──────┼────────┤│2│告訴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104年11月16│(轉帳6,983元至│││ 張惠 婷│日18時18分、│IFIT社群專屬購物中│日18時50分│郵局帳戶。)││││同日18時25分│心廠商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張惠││經更正為:│││││婷詐稱:因告訴人前││轉帳6,983元至│││││於網路購物時,誤設││中信銀帳戶。│││││定12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訂單│││││││等語│││├──┼────┼──────┼─────────┼──────┼────────┤│3│告訴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104年11月16│1.轉帳2萬9,979元│││ 蔡幸芳 │日18時許│YAHOO奇摩購物中心│日18時49分許│至玉山銀帳戶。│││││及郵局客服人員,致│、104年11月1│2.轉帳2萬9,980元│││││電告訴人蔡幸芳詐稱│6日19時15分│至玉山銀帳戶。│││││: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許││││││購物取貨時簽收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更正等語│││├──┼────┼──────┼─────────┼──────┼────────┤│4│告訴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104年11月16│轉帳2萬9,985元至│││ 王仁 邦│日17時50分許│IFIT社群專屬購物中│日18時50分許│郵局帳戶。│││││心廠商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王│││││││ 仁邦 詐稱: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購物時,因│││││││該網站作業疏失,會│││││││重複扣款12次,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扣│││││││款等語││││││││││││││經更正為:│││││││佯裝拍賣網站客服人│││││││員│││├──┼────┼──────┼─────────┼──────┼────────┤│5│告訴人│104年11月13│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104年11月14│轉帳1萬9,975元至│││ 林柏睿 │日23時30分許│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日0時51分│郵局帳戶│││││訊息,佯以1萬9,975│││││││元之價格出售iPhone│││││││6S16G手機1支││││││││││├──┼────┼──────┼─────────┼──────┼────────┤│6│告訴人│104年11月13│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104年11月13│轉帳1萬8,100元至│││ 林豐正 │日17時26分許│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日21時50分許│郵局帳戶│││││訊息,佯以1萬9,975│││││││元之價格出售SAMSUN│││││││GNOTE5手機1支│││├──┼────┼──────┼─────────┼──────┼────────┤│7│告訴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購│104年11月16│轉帳2萬9,985元至│││陳明梅│日17時32分許│物網站及永豐銀行客│日18時16分許│郵局帳戶││││、同日17時56│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分許│陳明梅詐稱: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購物時,│││││││誤設定12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訂單等語│││├──┼────┼──────┼─────────┼──────┼────────┤│8│被害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女│104年11月16│1.轉帳1萬6,980元│││ 胡穎芝 │日16時54分許│人我最大拍賣網站客│日18時50分許│至玉山銀帳戶。│││││服人員,致電被害人│、同日18時53│2.轉帳2萬9,980元│││││胡穎芝詐稱:因被害│分許│至玉山銀帳戶。│││││人前於網路購物時,│││││││因該網站作業疏失,│││││││會重複扣款12次,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扣款等語│││├──┼────┼──────┼─────────┼──────┼────────┤│9│被害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YA│10年41月16日│轉帳2萬1,015元至│││ 林佩儒 │日17時59分許│HOO奇摩賣家,致電│18時52分許│玉山銀帳戶│││││被害人林佩儒詐稱:│││││││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購│││││││物時,因該網站作業│││││││疏失,會重複扣款12│││││││次,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扣款等語│││├──┼────┼──────┼─────────┼──────┼────────┤│10│(被害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金│104年11月16│(跨行存款1萬│││ 周政賢 )│日某時許、同│石堂書店及臺灣銀行│日19時許│9,000元至玉山銀││││日16時50分許│客服人員,致電被害││帳戶)│││經更正為││人周政賢詐稱:因告│││││:告訴人││訴人前於網路購物時││經更正為:│││周政賢││,誤設定12筆訂單,││1.跨行存款8,985│││││須依指示操作ATM以││元(不含手續費15│││││收取退款等語││元)│││││││2.跨行存款、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1855號
105年度偵字第19326號105年度偵字第19327號被告廖峻弘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廖俊弘 應能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上某7-11便利商店內,以黑貓宅急便宅配之方式,將其前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權西路分行所申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帳戶)、向玉山銀行後庄分行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帳戶)等3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林建中 」(音譯)之成年男子,以供「林建中」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孫浩維、 張惠婷 、蔡幸芳、 王仁邦 、林柏睿、林豐正、陳明梅、胡穎芝、林佩儒、周政賢等人(下稱孫浩維等人), 致渠 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操作ATM轉帳、跨行存款至上開帳戶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該詐騙集團成員。
二、案經孫浩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經張惠婷、蔡幸芳、王仁邦、林柏睿、林豐正、陳明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廖峻弘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當時接獲電話行銷,一位自稱「林建中」之男子向伊表示可代辦信用貸款,但須交付上開3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製作財力證明,因伊剛解約退伍需籌措賠償金,故依「林建中」指示將上開3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出等語,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孫浩維、張惠婷、蔡幸芳、王仁邦、林柏睿、林豐正、陳明梅於警詢時指訴 綦詳 ,及證人即被害人胡穎芝、林佩儒、周政賢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上開3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及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提供之第一銀行付款交易明細表1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大甲白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4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紙、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3帳戶確係詐欺集團犯罪所用之帳戶甚明。
(二)又被告雖辯稱其係欲辦理信用貸款因而交付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然被告對貸款之人的所在地、與其接洽者之真實姓名等均無所悉,並與其聯繫之該成年男子亦素不相識,且於偵查中自承:伊過去有辦理車貸之經驗,當時僅交付存摺內頁,無須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語,顯見被告明知辦理貸款無須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已能預見對方有可能為詐騙集團成員,且其所申辦之上開3帳戶有可能遭持之充為詐騙人頭帳戶使用,其僅因需錢孔急而率然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騙集團成員,被告實有幫助詐欺之行為及不確定之故意。
(三)一般詐騙集團為免遭警追緝,常使用人頭帳戶,且為能順利領取被害人匯入帳戶內之款項,對於人頭帳戶必須能自由使用,始能達到詐財之目的,若其無法確切掌握該人頭帳戶,因帳戶所有人可輕易報警或掛失,自無法順遂上開目的;而本件詐騙集團以詐術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被告上開提供之3帳戶內,旋即將匯入之款項領取一空,顯見詐騙集團能完全支配被告上開銀行帳戶,足見被告容任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由詐騙集團使用,被告主觀上應可預見該帳戶可能遭作為詐騙犯行之取款工具,卻仍不違背其本意而為之,其顯有幫助詐欺之間接故意與行為。
(四)綜上,被告辯稱:因要申辦貸款,始將上開3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交付「林建中」辦理貸款等語,與常情有悖,顯係卸責之詞,洵無足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所謂幫助行為乃指對於被幫助者之犯罪行為,予以物質或精神上之支持,而使其得以或易於實現構成要件,或使其行為造成更大之損害。準此,幫助犯之幫助行為應係指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若係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則非幫助行為,而應論以共同正犯。經查:本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為該詐欺集團之成員,雖告訴人及被害人確實分別匯款至被告前開提供之3帳戶內,業如前述,但既無從證明本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該匯入之款項,為被告所實施或提領,故僅能認定被告係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而為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再被告為從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前開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數個被害人財物之犯罪行為,係屬一行為幫助詐騙不同被害人,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檢察官黃孟珊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被害人││││/帳戶│├──┼────┼──────┼─────────┼──────┼────────┤│1│告訴人│104年11月13│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104年11月16│1.轉帳1萬9,819元│││孫浩維│日19時30分許│路賣家及玉山銀行客│日18時1分│至中信銀帳戶。││││、同年11月16│服人員,致電告訴人││2.跨行存款14萬8,││││日17時30分許│孫浩維詐稱:因告訴││000元至中信銀│││││人前於網路購物時,││帳戶。│││││誤設定分期付款選項│││││││,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分期付款等語│││├──┼────┼──────┼─────────┼──────┼────────┤│2│告訴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104年11月16│轉帳6,983元至郵│││張惠婷│日18時18分、│IFIT社群專屬購物中│日18時50分│局帳戶。││││同日18時25分│心廠商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張惠│││││││婷詐稱: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購物時,誤設│││││││定12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訂單│││││││等語│││├──┼────┼──────┼─────────┼──────┼────────┤│3│告訴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104年11月16│1.轉帳2萬9,979元│││蔡幸芳│日18時許│YAHOO奇摩購物中心│日18時49分許│至玉山銀帳戶。│││││及郵局客服人員,致│、104年11月1│2.轉帳2萬9,980元│││││電告訴人蔡幸芳詐稱│6日19時15分│至玉山銀帳戶。│││││: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許││││││購物取貨時簽收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更正等語│││├──┼────┼──────┼─────────┼──────┼────────┤│4│告訴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104年11月16│轉帳2萬9,985元至│││王仁邦│日17時50分許│IFIT社群專屬購物中│日18時50分許│郵局帳戶。│││││心廠商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王仁│││││││邦詐稱: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購物時,因該│││││││網站作業疏失,會重│││││││複扣款12次,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扣款│││││││等語│││├──┼────┼──────┼─────────┼──────┼────────┤│5│告訴人│104年11月13│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104年11月14│轉帳1萬9,975元至│││林柏睿│日23時30分許│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日0時51分│郵局帳戶│││││訊息,佯以1萬9,975│││││││元之價格出售iPhone│││││││6S16G手機1支││││││││││├──┼────┼──────┼─────────┼──────┼────────┤│6│告訴人│104年11月13│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104年11月13│轉帳1萬8,100元至│││林豐正│日17時26分許│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日21時50分許│郵局帳戶│││││訊息,佯以1萬9,975│││││││元之價格出售SAMSUN│││││││GNOTE5手機1支│││├──┼────┼──────┼─────────┼──────┼────────┤│7│告訴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購│104年11月16│轉帳2萬9,985元至│││陳明梅│日17時32分許│物網站及永豐銀行客│日18時16分許│郵局帳戶││││、同日17時56│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分許│陳明梅詐稱: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購物時,│││││││誤設定12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訂單等語│││├──┼────┼──────┼─────────┼──────┼────────┤│8│被害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女│104年11月16│1.轉帳1萬6,980元│││胡穎芝│日16時54分許│人我最大拍賣網站客│日18時50分許│至玉山銀帳戶。│││││服人員,致電被害人│、同日18時53│2.轉帳2萬9,980元│││││胡穎芝詐稱:因被害│分許│至玉山銀帳戶。│││││人前於網路購物時,│││││││因該網站作業疏失,│││││││會重複扣款12次,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扣款等語│││├──┼────┼──────┼─────────┼──────┼────────┤│9│被害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YA│10年41月16日│轉帳2萬1,015元至│││林佩儒│日17時59分許│HOO奇摩賣家,致電│18時52分許│玉山銀帳戶│││││被害人林佩儒詐稱:│││││││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購│││││││物時,因該網站作業│││││││疏失,會重複扣款12│││││││次,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扣款等語│││├──┼────┼──────┼─────────┼──────┼────────┤│10│被害人│104年11月16│詐騙集團成員佯裝金│104年11月16│跨行存款1萬9,000│││周政賢│日某時許、同│石堂書店及臺灣銀行│日19時許│元至玉山銀帳戶││││日16時50分許│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周政賢詐稱:因告│││││││訴人前於網路購物時│││││││,誤設定12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收取退款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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