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弘哲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9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弘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弘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擅自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2月20日下午5時2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捷運菜寮站2號出口前,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販賣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陳聖 竤,被告並以免除其積欠 陳聖竤 之債務1,000餘元及另向陳聖竤收取品質較差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未實際向陳聖竤收取該次販賣毒品之價金。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足參。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亦甚明顯。末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陳聖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12月20日下午3時44分、
5時2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為主要論據(按起訴書證據名稱誤載為下午2時44分通訊監察譯文)。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於104年12月20日有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陳聖竤之情,辯稱:伊於104年12月20日下午3時44分許與陳聖竤通話,惟是陳聖竤要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因前次陳聖竤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品質不佳,故伊要將品質不佳的甲基安非他命還給陳聖竤,陳聖竤則要再給伊新的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譯文中陳聖竤稱「拿2張」係指伊要再給陳聖竤2,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
四、經查:㈠被告自 陳其 於104年12月間所持用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
00號,且於104年12月20日下午3時44分許、下午5時2分許有與證人陳聖竤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通聯。又 上開 通聯之內容如下:
①104年10月20日下午3時44分許:
陳聖竤:你不是說去三重?被告:對阿,去阿。
陳聖竤:我要在哪裡等你啊?被告:看約在哪裡等你啊。
陳聖竤:我不知道,我問你啊?被告:你在哪裡?陳聖竤:我一樣在這邊啊!我會拿過去補啊!被告:好!那我過去跟他拿藥了,你過來我這邊這邊,你比
較近對不對?陳聖竤:你說我過去你那邊比較近?被告:天台啦。
陳聖竤:好!天台比較近。
被告:那我在那邊等你啊。
陳聖竤:你說等我是?被告:那個好了!菜寮捷運站啦!陳聖竤:我到那邊你要把我載過去朋友那邊還是怎樣?被告:沒有啊!我就直接拿給你啊!陳聖竤:你會拿給我。然後我會拿一半過去,就是拿2張給我。
被告:對啊!陳聖竤:你知道喔!被告:好,OK,好,掰掰!②104年12月20日下午5時2分許
陳聖竤:你在幾號出口?被告:菜寮捷運2號啊。
陳聖竤:我到了。
被告:我也快到了。
㈡而證人陳聖竤於105年3月8日警詢程序中 陳述 :我使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上開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究竟談論何事,我已經忘記了等語(見偵卷第72至73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是賣我甲基安非他命的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與被告間之對話無訛,內容就是在談論買賣甲基安非他命;這次有交易成功;譯文中「我一樣在這邊啊!我會拿過去補啊!」的意思要補我上次因向被告買毒品欠他的錢,至於被告稱「我過去跟他拿藥了」,當中「他」是指誰,我並不知道;「我到那邊,你要把我載過去朋友那邊還是怎樣」,是指我跟朋友要一起買,我要去我朋友那邊,因為第一次我就欠被告錢了,所以第二次我要湊滿錢才可以拿,所以這句話我是要問被告要不要載我去我朋友那邊;「我會拿一半過去,就是拿2張給我」的「一半」是指上次欠被告的錢,「2張」是指這次要買毒品的錢;這次拿毒品的人是被告,而我是要拿2,000元給被告,這次交易是1公克1,000元,加上上次欠被告1,000元,所以總共要給被告2,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2至85頁)。又證述:於偵查中我並未陳述「被告有欠我1,000元,所以我當天是拿品質較差的安非他命,加上之前欠款作為本次交易安非他命的代價」等語,上開記載是書記官記載有誤云云(見本院卷第86頁至第86頁反面)。
㈢然經本院勘驗證人陳聖竤於偵查中證述程序之錄音錄影光碟
,並製作勘驗筆錄附卷(見本院卷第113至121頁,詳如附表),證人陳聖竤於偵查中先係證述於104年12月20日係要向被告購買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拿一半過去,是指要拿比較爛的跟被告交換,嗣後就檢察官問是否因此再補錢給被告,證人陳聖竤接續答稱「對」,然又證述2,000元是當場給的,復又證述被告之前有欠其款項,其要拿比較爛的跟被告換,當天交易的甲基安非他命沒有那麼貴,頂多是
1包1,000元云云,再就檢察官訊問「你拿什麼東西跟他(按即被告)買?」,證人陳聖竤旋即答稱「之前他欠我的錢」,並就檢察官問「再加上這半包爛的是不是?」之問題,答稱「是」,嗣後檢察官即整理證人陳聖竤所述,由書記官繕打「我現在想起來,因為之前被告羅有欠我1千多元,所以當天我拿1小包品質較差的安非他命,就是譯文中的「一半」交給羅,包含之前1千多塊的欠款一起作為本次購買安非他命的代價,就是兩張的量,所以當天我並沒有給被告現金」,經證人陳聖竤確認後,答稱「嗯」。從而,觀諸證人陳聖竤於偵查中證述過程,其確實自行向檢察官證述於104年12月20日是其向被告購買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且證述被告先前有積欠其1,000多元,該次其有拿之前爛的要與被告換等語。是以,證人陳聖竤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上揭偵查筆錄製作有誤云云,並非可採,應認證人陳聖竤確實有證述上開內容無訛。
㈣是以,互核證人陳聖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就
104年12月20日其與被告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指及通訊後見面交易情形所為之證述,證人陳聖竤於距事發日期較近之警詢程序中僅答稱「忘記了」;又於偵查程序中證述其要向被告購毒,並稱購毒所交付之對價係以被告先前積欠之1,00
0多元及其所交付之品質較差之甲基安非他命相抵;復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其曾於偵查中為上揭陳述,另證述其是要與朋友一起向被告買受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當日交易有成功云云,然於審理中旋又證述所謂「拿過去補」、「一半」均是指其上次向被告買毒品的欠款,該日其交給被告的2,000元是該日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的錢加計上次其欠被告的款項云云。從而,證人陳聖竤除就當日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金額前後供述有異之外,對於該日究係被告欲清償積欠之款項,抑或其欲清償積欠被告款項等情,前後供述差異甚大,則證人陳聖竤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其在
104年12月20日下午3時44分與被告通聯之內容係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意云云,即屬有疑,本件即無從以證人陳聖竤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㈤又本件起訴認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云云,然此經被告
所否認,辯稱其於偵查中並未有何自白情事等語。是本院對於被告於105年3月8日下午2時58分許在偵查庭中供述之錄音錄影光碟進行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此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至61頁)。於此份勘驗筆錄可知,被告於偵查程序開始,閱覽通訊監察譯文後即答稱「A是我,B是陳聖竤」、「就是我那位朋友他要拿安非他命找陳聖竤去接洽」、「(誰在賣藥的?)陳聖竤」、「我是拿現金」、「他過來拿錢,我就叫他直接過來拿錢就好了」、「(你先過去跟 阿天 拿毒品是不是?)是」、「他(按指陳聖竤)拿一半安非他命給我,然後現金我給他2,000塊」、「(為什麼現在又變成陳聖竤把安非他命交給你?)是之前不夠的,之前有少,有少不夠的;他少不夠的給阿天;毒品,不夠之前有少,補給他的」等語,從而,經檢察官整理被告上開供述後,整理被告陳述真意為「104年12月20日下午14時許陳聖竤打給我說他身上有安非他命,請我幫忙找出貨對象,接著我打給『阿天』,問他要不要買安非他命,『阿天』說他要買,但『阿天』說身上只有2,000元,我馬上打給陳聖竤說『阿天』要購買2張的安非他命」,而此段筆錄亦經被告確認無誤;接續被告又補充「阿天有差的東西嘛,把差的爛的東西給他(按指陳聖竤),順便拿現金給他,拿新的」等語。是觀諸被告於偵查程序中上開陳述,被告並無自白其於104年12月20日下午3時44分通聯後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陳聖竤之情事甚明。再審諸檢察官訊問內容,於被告解釋通訊監察譯文「我就直接拿給你」就是「把甲基安非他命拿給陳聖竤」等語後,檢察官之訊問問題,均係以「賣給陳聖竤」為陳述,顯見檢察官係將被告上開供述理解為「把甲基安非他命賣給陳聖竤」,而未連結被告另外所陳述「把差的爛的東西給陳聖竤」亦即將先前所取得品質不佳的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與陳聖竤,故而質疑被告上開陳述與事實不符,至此被告最終乃改口,僅陳述「他說『拿一半給我』是毒品沒錯,『拿兩張給他』也是安非他命」等語,檢察官旋即整理被告供述,並記載為「譯文中陳聖竤說『然後我會拿一半過去就是拿2張給我』代表陳聖竤拿一些品質不好的安非他命給我,然後我拿2,000元的安非他命給陳聖竤」(見本院卷第59頁),檢察官整理筆錄完畢後,即接續訊問被告取得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上游為何人,而未再行向被告確認上開整理之供述內容是否為被告真意,抑或確認是否與客觀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從而,以被告於偵查中供述之內容及陳述之脈絡,其絕大部分陳述均係指陳聖竤販售甲基安非他命,僅於最終陳述「拿兩張給他也是安非他命」,準此,應認被告於偵查程序中並無坦認其在104年12月20日下午3時44分通聯後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陳聖竤之事實,是本件無從以被告於偵查程序中僅供述「他說『拿一半給我』是毒品沒錯,『拿兩張給他』也是安非他命」等語,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㈥而查,本件所附被告與陳聖竤於104年12月20日下午3時44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然於通話之始,陳聖竤即向被告稱「我會拿過去補啊」,被告即答稱「那我過去跟他拿藥了」,陳聖竤嗣後稱「我到那邊你要把我載過去朋友那邊還是怎樣」,被告則稱「我就直接拿給你」,陳聖竤旋即稱「我會拿一半過去,就是拿2張給我」等語。故由陳聖竤通聯之前後文,可知「我會拿一半過去」應係指通話開始所稱「我會拿過去補」之意,而陳聖竤所述「拿2張」並未指明內容為何,而據法院審理實務,「2張」或有可能係毒品交易雙方就毒品之數量約定,即價值2,000元之毒品,然亦有可能係指現金2,000元,從而,證人陳聖竤於偵查中抑或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均非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唯一之解釋,況查諸前揭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陳聖竤僅稱「一半」、「2張」等語,均屬簡短語句而無前後文句可供推論「一半」、「2張」明確之意,是僅由證人陳聖竤於對話中語意不明之「拿2張給我」等簡短字句,非可遽而推論被告係要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陳聖竤之事實。是本件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尚不足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㈦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辯稱:偵查中所言「我過去跟『阿天
』拿安非他命,陳聖竤過來菜寮捷運站,我將安非他命交給陳聖竤」等語,是指我去跟「阿天」拿前次所購買劣質的甲基安非他命,再將劣質的甲基安非他命交還給陳聖竤。偵查中第3個問題我回答「陳聖竤有打電話給我,請我幫忙找出貨對象,所以我有打電話給『阿天』,『阿天』說他要,但他身上只有2,000元,我馬上打電話給陳聖竤說『阿天』要購買2張的安非他命」等語是正確的,當時我是用LINE及FB詢問「阿天」是否要購買。而偵查中我回答「陳聖竤有打電話給我說他身上有安非他命,要我幫忙找出貨對象」等語,但這部分沒有在卷內的通訊監察譯文中顯示,印象中陳聖竤有打電話給我說他那邊有新的東西,問我要不要,我就說我現在不要,剛好我的同事「阿天」LINE及FB訊息給我,我就順便問「阿天」看他要不要,「阿天」說不要,說品質太差,過沒2個小時,「阿天」又用LINE及FB訊息給我說若之前的劣質品可以退掉的話,他可以考慮,我就打電話給陳聖竤詢問,詢問內容即偵卷第15頁所附通訊監察譯文等語。觀諸本件所附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確實有向陳聖竤稱「那我過去跟他拿藥了」,陳聖竤嗣後稱「我到那邊你要把我載過去朋友那邊還是怎樣」,被告則稱「我就直接拿給你」,陳聖竤旋即稱「我會拿一半過去,就是拿2張給我」等語,又二人所述「藥」、「一半」、「2張」均有多種解釋可能,以被告上開所述之交易細節,確實亦有與客觀通訊監察譯文相符之可能,且被告稱「那我過去跟他拿藥」即指向「阿天」拿回先前陳聖竤售出之品質不佳的甲基安非他命,「拿2張」即「阿天」於交還品質不佳的甲基安非他命後,尚須交付當日另行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2,000元等情,與交易常理並無相違,是被告辯稱當日陳聖竤為出售毒品之人等語,並非全然不足採信。
㈧再證人即被告之前配偶 許筱筠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我
與被告係於104年12月13日離婚;我知道被告有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的習慣,也知道被告有一位綽號叫「可樂」的朋友,我有「可樂」的臉書及手機聯絡方式,因為我知道「可樂」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我是因為跟著被告出去,有一次在被告家樓下,一次是在新莊洪金寶,那時我們開車,我人在車上,被告下車去交易,當時我並不知道被告是要去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是嗣後我察看被告的手機LINE的對話,我才知道被告是去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就我印象「可樂」就是賣甲基安非他命的人,被告並沒有販售甲基安非他命;被告與「可樂」間的LINE的對話,我有留,檢送給鈞院翻拍之LINE對話紀錄,左側對話框是「可樂」,右側對話框是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27至136頁)。而據證人許筱筠提出之FB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49至163頁),其對話框上方顯示暱稱為「麥悶」,核與被告陳稱其與陳聖竤之FB對話紀錄顯示暱稱「麥悶」相同(見偵卷第52頁),是可認證人許筱筠所提出上開對話紀錄為被告與陳聖竤間之對話無訛。再觀諸上開對話紀錄,被告向陳聖竤稱「現在方便嗎?」,陳聖竤旋即稱「漲了,真的」、「還是你要便宜的」、「便宜的也有」,被告向陳聖竤稱「1500禮拜六才能給你喔」,陳聖竤則稱「要有錢才能」等語,另於104年11月28日被告以訊息向陳聖竤稱「我這邊有你上次的跟你說很濕的那批」、「我到現在都還沒用完」等語,於104年11月29日陳聖竤則聯繫被告稱「缺現金,1300給1.5」等語,於104年12月15日陳聖竤則向被告稱「這個乾的,試試看」、「要一個我才給整塊的」,被告則向陳聖竤稱「說真的啦,我看過很多頭啦,其實你最實在」等語。是由上開被告與陳聖竤間歷次對話紀錄,均可見係被告向證人陳聖竤詢問有無甲基安非他命或證人陳聖竤向被告兜售甲基安非他命,未曾見被告有向證人陳聖竤兜售甲基安非他命或陳聖竤向被告詢問有無毒品或詢價之紀錄。是證人許筱筠證述被告從未販售甲基安非他命與陳聖竤等語,並非無據。則以上開被告與陳聖竤二人於104年12月2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許筱筠前揭證述及所提出被告與陳聖竤間FB通訊紀錄,足見被告上開所辯並非虛妄,應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依據被告之陳述、證人陳聖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均不足認定被告於104年12月20日下午5時2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捷運菜寮站2號出口前,販賣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陳聖竤。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揆諸上揭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附表:
┌────────────────────────────┐│檢察官問:(提示警卷譯文A-1)請詳閱譯文內容,此通譯文你││與何人談論何事,請詳述。你的電話是0909那一支,││看起來是你打給羅弘哲,你看看你在跟他講什麼好不││好。││陳聖竤答:我打給羅弘哲?││檢察官問:不是嗎?陳聖竤打給羅弘哲不是嗎?││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應該是嘛。││陳聖竤答:嗯。││檢察官問:對啊。││陳聖竤答:B是我還是?││檢察官問:B是你,A是我們監聽的對象也就是羅弘哲,B代表││你,你打給他。有約在菜寮捷運站嘛,後來發生什麼││事情,看仔細。有印象嗎?││陳聖竤答:它那個A有沒有,第8個,他說「好!那我過去跟他││拿藥了,你過來我這邊。」││檢察官問:他去跟誰拿藥?││陳聖竤答:不知道。││檢察官問:他叫你過來他這邊嘛,對不對?││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藥是什麼東西?││陳聖竤答:安非他命。││(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你當天跟他約見面主要是要做什麼?││陳聖竤答:我要跟他拿。││檢察官問:要跟他買是不是?││陳聖竤答:對啊。││檢察官問:要花錢還是不用錢?││陳聖竤答:要花錢啊。││檢察官問:你要跟他買多少錢?││陳聖竤答:跟他買兩千塊。││(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重量你知道嗎?││陳聖竤答:(搖頭)││檢察官問:1小包?││陳聖竤答:1小包。││檢察官以下以證人身分訊問陳聖竤,並踐行相關具結程序。││檢察官問:譯文留在你那邊,你再看清楚一點。剛才你說你要跟││他約交易安非他命對不對?││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然後他說的這個藥就是指安非他命嘛。││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你要跟他買兩千塊對不對?││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為何譯文當中你會說「然後我會拿一半過去,就是拿││兩張給我。」這句話我聽不太懂,什麼叫做你跟羅弘││哲說我會拿一半過去,然後就是拿兩張給我?你要拿││什麼一半過去?││陳聖竤答:拿一半過去。││檢察官問:拿一半過去什麼東西?││陳聖竤答:那時候我有。││檢察官問:你是拿東西跟他交換嗎?││陳聖竤答:好像是拿比較爛的要跟他換吧。││檢察官問:拿毒品跟他換對不對?││陳聖竤答:好像是。││檢察官問:好像是對不對?你們不是用現金交易對不對?││陳聖竤答:不是用現金交易?││檢察官問:是不是用現金交易?你是拿新臺幣兩千塊給他嗎?還││是你跟他用交換的方式?因為這句話我看不太懂啦,││你說「然後我會拿一半過去,就是羅弘哲要拿兩張給││我」,你拿什麼東西一半過去?這句我看不懂。││陳聖竤答:好像是比較爛的給他吧!││檢察官問:然後再補錢嘛,還是怎樣?來,這個很重要喔,你要││想清楚喔,陳聖竤。「就是拿兩張給我」就代表他拿││兩千塊的量給你嘛,沒錯嘛對不對?││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那什麼叫做「我會拿一半過去」?││陳聖竤答:就是爛的,就之前爛的。││檢察官問:安非他命嗎?││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那他怎麼願意接受爛的?││陳聖竤答:就是要賣我。││檢察官問:還是你忘記這句話了?││陳聖竤答:說實在我也忘記了。││(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但是你可以確定當天是用新臺弊兩千塊現金跟他買的││嗎?││陳聖竤答:對啊。││檢察官問:陳聖竤,確定齁?││陳聖竤答:嗯。││檢察官問:你是拿兩千塊現金嗎?當場付清還是用欠錢的?││陳聖竤答:當場付清?││檢察官問:當場就給兩千塊還是用欠的?││陳聖竤答:當場就給了。││(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被告有把安非他命一小包交給你嗎?││(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陳聖竤答:有。我記得了啦,因為他之前有欠我錢啦。││檢察官問:「然後我會拿一半過去」是什麼意思?││陳聖竤答:就是拿之前爛的要跟他換。││檢察官問:我聽不太懂,你講仔細一點。他欠你錢,然後呢?││陳聖竤答:就是我拿一半過去,就是那個之前爛的,我說我要跟││他換。││檢察官問:要跟他換這兩張喔?因為他欠你錢,所以你就欠錢的││部分,他欠多少錢?││陳聖竤答:我也忘記了,因為不可能會那麼多錢。││檢察官問:欠不到兩千塊?││陳聖竤答:對啊,沒有,我說那個藥不可能那麼貴啊。││檢察官問:你說安非他命不可能那麼貴?││陳聖竤答:對啊。││檢察官問:等一下,這樣有點亂,你講具體一點。││陳聖竤答:我的意思是說,交易的金額新臺幣兩千塊的意思是說││,安非他命沒有到兩千塊這個價值啦。││檢察官問:然後所以咧?大概是多少錢?││陳聖竤答:大概是頂多1千塊這樣子吧。││檢察官問:1小包?││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然後你拿什麼東西跟他買?我請問一下。││陳聖竤答:之前他欠我的錢。││檢察官問:就直接抵掉了?││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再加上這半包爛的是不是?││陳聖竤答:對,然後就跟他換這樣子。││檢察官問:然後就直接抵掉了,所以當天沒有拿現金給他對不對││?││陳聖竤答:沒有。││(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被告之前欠你大概多少錢?││陳聖竤答:1千多塊吧。││檢察官問:一半是指半克還是1小包?││陳聖竤答:忘了,1小包。││(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這1小包是你跟誰買的不知道?忘記了?││陳聖竤答:忘記了。││檢察官問:但不是跟羅弘哲買的啦齁?││陳聖竤答:不是。││檢察官問:1小包安非他命交給羅,包含之前1千多元的欠款,││做為本次購買安非他命的代價,這樣沒錯對不對?││陳聖竤答:嗯。││檢察官問:所以當天你沒有給羅現金,對不對?││陳聖竤答:嗯。││(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這樣沒錯齁?你看一下筆錄。││陳聖竤答:嗯││檢察官問:這樣沒錯嘛齁,來,陳聖竤再看清楚一點,看電腦筆││錄,來,你看一下,你不要一直看那個,看清楚喔,││這個很重要喔,今天最重要的就是這一段話了喔,看││清楚。││陳聖竤答:(點頭)││檢察官問:這樣對齁?││陳聖竤答:(點頭)││檢察官問:我現在想起來,因為之前被告羅有欠我1千多元,所││以當天我拿1小包品質較差的安非他命,就是譯文中││的「一半」交給羅,包含之前1千多塊的欠款一起作││為本次購買安非他命的代價,就是兩張的量,所以當││天我並沒有給被告現金,對不對?││陳聖竤答:嗯。││檢察官問:本次交易有成功,對不對?││陳聖竤答:嗯。││檢察官問:他有把安非他命交給你,對不對?││陳聖竤答:有。││(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上開交易地點為何?是不是就在菜寮捷運站出口?大││門口對不對?││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時間為何?時間是,我看一下,你們打電話是104年││12月20日下午3點44分左右,大概這段時間對不對?││陳聖竤答:嗯。││檢察官問:後來是過了多久之後到那邊的?││陳聖竤答:過了多久?││檢察官問:你們通完電話之後,你過了多久到現場的?││陳聖竤答:還滿久的吧。││檢察官問:所以交易時間你大概記得是什麼時候?過了多久之後││?││陳聖竤答:晚上。││檢察官問:晚上喔!那為什麼你們後來就沒再電話聯絡了?因為││你們這通電話裡面也沒有約地點,也沒有約時間啊,││只有講地點,但是沒有約時間啊。││陳聖竤答:菜寮捷運站啊。││檢察官問:對,時間咧?幾分鐘之後、或1小時之後、兩個小時││之後,並沒有講啊!││陳聖竤答:就是我到了之後,然後跟他講說我到了,一樣那一面││的最下面啊。││檢察官問:我看一下,來。好,就是後面的時間,就是104年12││月20日17時2分許,我到達捷運菜寮站二號出口,與││被告通電話的時間。││檢察官問:為何被告說上開譯文內容是他介紹一位朋友綽號「阿││天」跟你購買安非他命兩千元,並由被告在現場幫你││們把風,交易有成功?請問一下,為什麼羅弘哲會這││樣講?││陳聖竤答:因為他之前。││檢察官問:阿天真有這個人嗎?││陳聖竤答:(搖頭)││(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那他為什麼會這要講?你認為他為什麼會這樣講?││陳聖竤答:他故意栽贓,我跟他有糾紛。││(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有什麼糾紛?大概講一下,有什麼糾紛,金錢還是什││麼?││陳聖竤答:因為他曾經有拿假貨給我。││檢察官問:是在什麼時候,是在菜寮站這次之前還是之後?││陳聖竤答:之前。││檢察官問:冰糖對不對?││陳聖竤答:對。││(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被你抓包對不對?││陳聖竤答:嗯。││檢察官問:後來他有賠你嗎?││陳聖竤答:沒有。││檢察官問:那你還繼續跟他買幹嘛?既然被告曾經欺騙你,為何││你還願意繼續向被告購買毒品?為什麼?││陳聖竤答:因為就找不到人啊。││檢察官問:你認識的人裡面比較沒有人在賣對不對?││陳聖竤答:嘿。││(檢察官整理陳聖竤之敘述,請書記官紀錄)││檢察官問:上開關於被告販毒給你的過程是否都實在?││陳聖竤答:對。││檢察官問:是否均基於自由意志所陳述?││陳聖竤答:是。││檢察官問:目前精神狀況是否良好?││陳聖竤答:(點頭)││檢察官問:有沒有提藥或是生病?││陳聖竤答:(搖頭)││檢察官問:剛才這個很重要喔!││陳聖竤答:(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