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祥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上午11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