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各順位全部繼承人之姓名,如已死亡,應加註死亡日期。
二、聲請人應查報被繼承人甲○○與前配偶 劉秀權 是否育有子女,並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俾明聲請人有無繼承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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