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昀佐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
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撤緩偵第1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8年3月22日親收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為憑,惟係遲至同年5月31日始提出上訴狀給監所長官而於同年6月4日轉送達本院,有上訴狀經加蓋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可按,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