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傅柏瑋
傅海龍 莊玉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傅海龍住址「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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