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3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許名尊
被   告  吳振榮
       方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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