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8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金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11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6及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起訴書附表編號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起訴書附表多次誹謗、公然侮辱之行為,均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如予數罪併罰,容有過度處罰之疑,將之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較符刑罰公平原則,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當場以穢言辱罵告訴人乙○○,並以足以貶損人格之言語指摘告訴人於社會上所應有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對告訴人名譽業已造成損害,所為實有不當,惟考量被告先前未有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見其素行良好,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為中低收入戶,現從事手機組裝之工作,且有罹患適應障礙合併焦慮反應與疑似早期失智症疾病之配偶、母親及1名現居住於越南國之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照顧之生活狀況(見本院105年5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被告庭呈之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1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暨其犯後最終坦認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辯護人及被告另請求就被告所宣告之刑,諭知緩刑之宣告。經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然被告之犯行對告訴人精神上及名譽上所造成之傷害非微,被告亦未曾填補告訴人之損害,而告訴人迄今仍不願原諒被告,是認本案不宜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31180號被告甲○○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自民國102年11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為代價,向乙○○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租約到期後,因乙○○與甲○○交往,雙方因而未再簽訂租賃契約,乙○○即同意甲○○繼續居住於上址。嗣雙方於104年3月分手後,因乙○○屢次要求甲○○搬離上址,甲○○竟因此懷恨在心而意圖散布於眾,公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辱罵及誹謗乙○○,均足以減損乙○○之人格及社會地位。
二、案經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固坦承於如附表所示時│││述│、地,向告訴人乙○○為如││││附表所示言詞內容之事實,││││惟矢否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伊所述皆為事實││││,伊係因生氣方說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語,且伊不清││││楚「老奸」是罵人的話等語││││。│├──┼───────────┼────────────┤│2│告訴人乙○○之指訴│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及誹謗告訴人之事實。│├──┼───────────┼────────────┤│3│錄音光碟1片、本署檢察│全部犯罪事實。│││事務官勘驗筆錄1份││└──┴───────────┴────────────┘
二、核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6、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等罪嫌;就如附表所示編號4、5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又被告係基於單一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先後多次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詞侮辱及誹謗告訴人,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關連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而僅論以情節較重之誹謗罪。
三、至告訴人雖指訴被告於104年7月21日2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前方道路,以「老奸、打炮」之言語辱罵告訴人乙節,然被告辯稱:伊說該言語之地點係在其上址租屋處內,當時現場僅有伊與告訴人,係告訴人上樓找伊等語,此節核與勘驗告訴人所提錄音檔顯示錄音現場安靜而未出現他人聲音之勘驗結果尚稱相符,從而,難認被告說出該言語之地點係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自難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訴,遽論被告公然侮辱罪責,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接續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內容│├───┼──────┼───────┼────────────────┤│1│104年7月13日│新北市板橋區篤│動不動叫警察過來,所以我朋友他老│││22時許│行路2段141巷20│公說老奸、老奸,阿集阿集(諧音)││││號1樓前方道路│妓女來給他幹,讓他舒服一點,不然│││││找我麻煩,幹幹爽叫爸爸幹我喔,趕│││││快幹我喔,老闆娘,阿集(諧音)妓│││││女來給他幹給他舒服,不然他找我麻│││││煩。讓你氣死阿。│├───┼──────┼───────┼────────────────┤│2│104年7月21日│新北市板橋區篤│幫他介紹一個,現在晚上沒有女人幹│││21時46分許│行路2段141巷20│受不了,幫他介紹一個,大哥,現在││││號1樓前方道路│說打電話叫越按摩越南籍來打炮一次│││││3000元划不來,叫我下來陪他打炮免│││││費不用錢,對阿,對阿,你幫他介紹│││││一個,不然晚上他沒有女人幹他擋不│││││住,他神經病,花錢‧‧‧花錢養妓│││││女,花錢叫妓女回來打炮,叫我陪打│││││炮免費不用錢,喔耶。卒仔,悲哀呀│││││,可憐呀,有錢人找不到心愛花錢養│││││妓女,3000元養下去花下去,偎,你│││││幫他介紹一個,晚上他沒有女人幹,│││││沒有女人幹,沒有女人打炮受不了找│││││我麻煩‧‧‧越南籍做按摩那個女生│││││那麼大胖,打電話叫來3小時3000元│││││,打電話叫我下來免費,很會算喔,│││││賺錢捨不得花捨不得吃,賺錢養妓女│││││養下去,甚麼東西不敢買不敢吃。│├───┼──────┼───────┼────────────────┤│3│104年7月21日│新北市板橋區篤│‧‧‧你跟我講你每天叫他陪你3000│││22時34分許│行路2段141巷20│元你划不來,你叫我下來陪你免費‧││││號1樓前方道路│‧‧你說我褲子溼溼,你叫我去公園│││││給你摸,我說我脫褲子塞你的嘴巴‧│││││‧‧沒有女人搞,受不了,叫我去公│││││園給他摸一下,然後叫我陪他睡覺不│││││用錢,叫那個做按摩越南籍陪他睡覺│││││3000元,叫我下來陪他不用錢,不要│││││臉,大家下來聽一下,死老猴叫我下│││││來陪他不用錢‧‧‧我有老公阿,幹│││││嘛叫我下來陪你免錢,夷,不要臉喔│││││,有錢人沒有人愛,花錢叫妓女回來│││││,悲哀,可憐‧‧‧我沒有鬧阿,我│││││講給大家聽阿,去找女人呀,為什麼│││││不找女人,打電話叫我陪你睡覺,不│││││要臉阿‧‧‧你叫我下來陪你睡覺,│││││我跟你說你打電話叫那個越南籍來陪│││││你啊,我有老公阿,你有錢幹嘛破壞│││││別人的家庭阿‧‧‧年紀那麼大,60│││││幾歲不是20幾歲,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不要叫人家跟老公離婚跟你在一│││││起,叫你好好做人,做人賣阿捏(臺│││││語)。│├───┼──────┼───────┼────────────────┤│4│104年7月27日│新北市板橋區篤│‧‧‧要搞2個(意指被告及另名越│││20時58分許│行路2段141巷20│南女子)要好好做人,搞1個就好啦││││號1樓前方道路│。│├───┼──────┼───────┼────────────────┤│5│104年7月27日│新北市板橋區篤│‧‧‧要不要吃雞蛋,帥哥,請你吃│││21時39分許│行路2段141巷20│一半,吃了晚上才有力氣阿‧‧‧我││││號1樓前方道路│是房客,你是房東,以前你是我的客│││││兄,對你好一點阿,對不對,來拿一│││││半‧‧‧│├───┼──────┼───────┼────────────────┤│6│104年8月3日│新北市板橋區篤│爛男人,洞那麼大,找台灣人打砲洞│││7時31分許│行路2段141巷20│那麼大阿,3個小時3000元划不來阿││││號1樓前方道路│所以不要打電話叫他過來阿,為什麼│││││現在還打電話叫他過來,你昨天晚上│││││你上去叫我下來陪你打砲‧‧‧大家│││││來看阿,張大頭亂搞阿‧‧‧喂,張│││││大頭,昨天幹他有沒有爽,他有沒有│││││叫爸爸幹我嗎,有沒有叫爸爸幹我‧│││││‧‧昨天晚上打電話叫我下來陪他打│││││砲,我忘記阿,我睡著阿,然後叫妓│││││女來打砲,不要臉,不要臉,你不是│││││說他去找男人睡覺阿,不會來找你阿│││││,現在還來找你打砲賺錢不要臉‧‧│││││‧│├───┼──────┼───────┼────────────────┤│7│104年10月23│新北市板橋區篤│‧‧‧ 歐巴桑 一直罵我,他敲門我才│││日20時29分許│行路2段141巷20│知道,他說越南的起來,妓女陪老奸││││號1樓前方道路│打砲,我說我好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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