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思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5,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2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