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薪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陳琇娥 被告聯勤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代表人 古勝文 訴訟代理人 彭誠鈞 送達處所:台北南港郵政90483號
王孟平 送達處所:高雄旗山郵政90764號 李青芳 送達處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薪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