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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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家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家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觀察、勒戒後,嗣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626、4802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毒偵字第4802號,應予補充更正)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經檢驗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
7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626、48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前總毛重5.92公克,共取樣0.03公克鑑定用罄),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該局102年9月9日北市鑑毒字第
281號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見102年度偵字第17283號卷第67、172頁),被告復於偵查中自承: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為其所有等語明確(同上卷第167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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