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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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國壽股票│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