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佳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67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