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2號債權人 朱秀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清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本票票號「227953」之票號
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6月25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108年6月25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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