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39號原告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被告 林以婕
林政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薛月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