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慧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8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緩字第77號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仿冒如附二表所示之物,因屬商標法第97、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之物品或文書,應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慧蘭涉嫌違法行為地、住、居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自民國105年7月間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印有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圖樣之上衣、短褲(商品名稱、數量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經警蒐證購得印有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圖樣之上衣、短褲各1件,並於106年4月13日持搜索票前往被告上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合計262件,且係分別仿冒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6紙、照片4張、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2頁、採證照片4張、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鑑定報告書、德國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文1紙、產品鑑定書4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4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8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既均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1│ADIDAS│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第00000000號│111年10月31日│├──┼────┼─────────┼──────┼───────┤│2│PUMA│德國商彪馬歐洲公開│第00000000號│109年11月15日││││有限責任公司├──────┼───────┤││││第00000000號│116年1月31日│├──┼────┼─────────┼──────┼───────┤│3│NIKE│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第00000000號│108年9月30日││││合夥公司(未據告訴││││││)│││└──┴────┴─────────┴──────┴───────┘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ADIDAS上衣(含警方│72件│││採證1件)││├──┼───────────┼──┤│2│仿冒ADIDAS短褲(含警方│72件│││採證1件)││├──┼───────────┼──┤│3│仿冒PUMA上衣│23件│├──┼───────────┼──┤│4│仿冒PUMA短褲│23件│├──┼───────────┼──┤│5│仿冒NIKE上衣│36件│├──┼───────────┼──┤│6│仿冒NIKE短褲│36件│├──┴───────────┴──┤│合計:26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