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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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藍友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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