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肆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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