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請人 謝諒 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二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四日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明知其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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