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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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五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再審(專利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國字第五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原法院)一○一年度聲國字第五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聲請人依專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即應准許訴訟救助云云,為其論斷。惟專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係規定:「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此既非規定「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則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法院准駁與否,自仍應依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救助要件為斷。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本院為慎重計,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函查,據覆聲請人並未向該分會提出法律扶助之申請,有該分會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中扶陸字第一○一○○○○一八七號函可稽,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李慧兒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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