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所犯殺人罪,經本院以九十年上訴字第一五一八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其於減刑條例施行前經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附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