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陳瑞裁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薛承琛鄭麗萍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2項,均有明文。又抗告人聲明之事項雖包括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惟均屬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0條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法條規定以擔保之債權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金門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第三項請求將系爭土地預告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全部塗銷、第四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查封登記取消,此三項聲明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第五項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辦理回復登記,並使原告辦理繼承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16,975元【計算式為:(873+835.93)平方公尺×7,500元=12,816,97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75,000元、第六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35,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16,975元【計算式:17,000,000+12,816,975=29,816,9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416元。
三、補正金門縣○○鄉○○○○段○○○○○○○○號等兩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補正金門縣政府地政局105年金登資二字第4820號、105年4月21日金登資二字第4830號、106年8月25日金登資三字第00000號之全部申請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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