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10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VANHUNG(中文姓名:范文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7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PHAMVANHUNG共同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PHAMVANHUNG(中文姓名:范文雄)為越南國人士,前因於民國105年6月4日逃逸,於109年6月9日為警查獲,而於110年9月17日遭遣返出境。詎其為再次入境我國工作,明知已被我國管制入境,竟於112年4月30日,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入境我國之犯意聯絡,PHAMVANHUNG以越南盾3億為代價,由該越南男子安排PHAMVANHUNG自南越巴地頭頓PHUMY港搭乘某貨輪偷渡至高雄港登陸上岸,以此方式未經許可入境我國。後於112年10月12日上午8時15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坪頂三街與松明街口為警查獲。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PHAMVANHUNG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本案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成年男子,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規定以偷渡方式進
入我國,有礙於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危害非輕,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㈣又被告係越南國籍,為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7779號被告PHAMVANHUNG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AMVANHUNG為越南國人,前因於民國105年6月4日逃逸,於110年9月17日經我國遣返出境,明知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國,為圖非法入境臺灣工作,竟基於非法入境我國之犯意,於112年4月30日,從越南國南越巴地頭頓PHUMY港搭乘某貨輪偷渡至臺灣地區高雄港登陸上岸,而未經許可非法入國境,並在臺灣地區多處從事打零工之工作。嗣於112年10月12日8時15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坪頂三街與松明街口,因形跡可疑且未攜帶護照為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專勤隊(下稱新竹縣專勤隊)員警臨檢,發現係非法偷渡入境而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PHAMVANHUNG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入出境資料檢視資料、個別查詢及列印資料(以上均為影本)各1份。全部犯罪事實。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PHAMVANHUNG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被告屬越南籍,為外國人,其在我國境內犯罪,請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檢察官廖啟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承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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