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告甲○○因本院113年婚字第16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