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81號抗告人 馬振中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113年度司拍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雖提出抗告狀,然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抗告費,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邱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