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浩瑋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浩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