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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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浩瑋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浩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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