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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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告 郭廷瑞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 律師

蔡尚琪 律師

謝承霖 律師

被告 郭張淑媛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張雅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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