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小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小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23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許雅雯 於114年1月20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