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小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小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23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許雅雯 於114年1月20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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