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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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昭賢 、 楊昭尚 、 朱美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86,650元,應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53,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