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九一號
聲請人伍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店催字第一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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