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91號原告 高泉福
高泉祿 高泉懋 高重男 高永義 高善堂 高肇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春吉
高春長 高萬鍾 高人達 高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五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兩造對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有所爭執,且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則本件應由何人代表被告進行訴訟程序之先決問題,即係以該訴訟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且經本院徵詢原告意見後,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