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51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宏智 原告 林玉蘭 被告 李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5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80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下午5時1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王宏智原告林玉蘭被告李明義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宏智原告林玉蘭被告李明義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王宏智、林玉蘭共新台幣(下同)捌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前給付完畢,並同意若未按時全部履行,願再加付原告王宏智、林玉蘭懲罰性違約金共壹拾柒萬元。
二、原告王宏智、林玉蘭表示收到上開遵期給付之捌萬元後,3日始內向法院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806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王宏智原告林玉蘭被告李明義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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