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063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相對人 李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5號裁判,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由相對人負擔,全案確定在案。經查,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又第一審法院曾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以中院 麟民壬 108訴285字第1080031095號函發文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繪製測量圖(參原審卷,頁41),並由聲請人預繳費用新臺幣80,000元,此有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在卷可憑。上開地政規費為進行本案訴訟事件之必要費用,自屬第一審訴訟費用之範疇。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0,00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